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毛**、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胡**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94386.32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专属条款第五条、通用条款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83.5个基点,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暂计至2023年12月24日,利息6423.52元、罚息42.77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83.5个基点后再上浮3...(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