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与被告雷**、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对外经贸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外经贸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19999元;2.判令雷**偿还截至2019年6月11日的合同期内尚欠利息7533.33元;3.判令雷**支付以尚欠本金319999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雷**支付律师费16240元;5.雷**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判令对外经贸信托公司有权以雷**、骆**共有的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下街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的担保债权的...(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