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双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新2701民初214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23)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于**不承担支付土地承包费和承担违约金等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核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825,000元承包费错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双方属于土地置换,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各自承担各自的土地承包费,不存在退还承包费的事宜。一审认定于**应当支付土地承包费1,170,000元,已经支付345,000元,还应支付825,000元有误,该笔费用按照合同约定都应该由某某合作社承担,345,000元不属于承包费,应属于置换土地差价。其次,关于**合作社的损失认定事实没有依据,一审认为,在实际种植中于**存在过错,阻止某某合作社种植经营土地脱离客观实际,于**对一审认定其撂荒的事实没有异议,某某合作社已经播种种植,撂荒土地造成...(本文书还有4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