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诉辩情况。
(一)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37611.66元,利息5223.55元,违约金15614.34元,手续费4860.64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自2021年6月22日次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共计人民币63310.1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案件查明事实。
(一)信用卡申领时间:2016年12月6日。
(二)信用卡卡号:××××。
(三)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某**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某**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知悉利...(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