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倍丰**********(以下简称倍丰公司)与被告刘**,第三人刘**、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倍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倍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3月至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沭劳人仲案字(2021)第****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3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与案外人临沂众顺劳务有限公司以及刘**、刘**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被告系案外承包人的员工,与案外承包人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受案外承包人的实际管理,未曾向原告提供劳动,与原告不存在劳动...(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