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甲**(以下简称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不含加班工资)29694.74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4年8月1号入职被告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岗位工作,入职约定工资为15000元,被告公司自2024年11月15日拖欠工资迟迟不予发放,期间多次催促,被告多次均未支付。被告在2024年11月29日宣布解散公司,发出遣散员工通知,但公告内未说明遣散费,未提前告知,并要求立即离职,此属于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解除形式,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