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分公司)与被告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理赔款33562.14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10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1786.88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3534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被告陈**向原告人保盐...(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