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京仲裁字第030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解除首旅公司、北亚公司于2006年3月签订的《关于哈尔滨华*国贸中心酒店(暂定名)之转让协议》;(二)北亚公司返还首旅公司预付款4.5亿元;(三)北亚公司双倍返还首旅公司定金3亿元;(四)北亚公司给付首旅公司律师费50万元;(五)北亚公司向首旅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3,775,420元;(六)本案仲裁费3,107,550元由北亚公司负担。因仲裁费已经由首旅公司预交,北亚公司应直接给付首旅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107,550元。以上北亚公司应向首旅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757,382,970元,北亚公司应自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仲裁期间,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首旅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006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06)黑高立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北亚公司价值7.55亿元或等值财产,并向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送达了(2006)黑高立保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局协助查封包括华*国际商城**栋商品房在内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8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又多次作出执行裁定,继续查封上述财产。
2007年4月25日,首旅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同时查明,2002年3月1日,北亚公司与华*...(本文书还有5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