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双阳区某***(以下简称某甲中心)因与上诉人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浙江某某公司)、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2024)吉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李**在欠付租金、设备损失及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浙江某某公司、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浙...(本文书还有10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