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筷火*******(以下简称筷火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金羚*********(以下简称金羚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筷火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孙**,被上诉人金羚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筷火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金羚羊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自嗨锅”文字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自嗨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热火锅商*的功能和用途。上诉人在商*描述中加入“自嗨锅”,目的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真实意图是传达商*是自热火锅的真实信息。涉案商*使用的是上诉人自己的“多渝筷”商标,而未使用“自嗨锅”文字。“自嗨锅”在涉案商*上未起到识别商*来源的商标作用,亦不可能...(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