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齐**驾驶的冀h×××**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张**所有,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承德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保额为1000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院认为,被告齐**驾驶冀h×××**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与死者徐小刚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徐小刚救治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本院应予以认定。本案焦点问题有三个: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二、是否应免除被告太平洋财保承德公司的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问题;三、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其他费用3000.00元、摩托车损失2000.00元是否应当支持。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四原告举证本次事故已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被告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因被告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作出终审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虽举证证明死者徐小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证明力明显小于四原告举证的证明力。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本院认定被告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文书还有1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