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赵*(以下称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存放于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某层北侧通廊内的物品挪走,并将通廊恢复为透明玻璃原状。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号房屋(下称901号房屋)业主。原告入住该房屋后发现上述楼宇**层存在通体连廊,2010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路某号院某号楼**号房屋(下称1001号房屋)原业主刘*在装修自家房屋时,对通体连廊处加装完全不透光的毛玻璃,并且放置柜子,导致光线无法照入901号房屋书房,进入该房间必须开灯。原告为此于2011年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xxxxx号判决书,认定通廊原设计为公摊部分,刘*无权对作为公摊部分的通廊进行独占使用...(本文书还有2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