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5)新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5)新2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造成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赵*承担60%的责任,李*承担40%的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第一,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李*安排工作人员在涉案道路上晾晒葫芦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第二,赵*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一审认定赵*承担6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在赵*回家路上,案涉公路系赵*等村民回村的必经道路,且只能选择该条道路,事故的发生系李**违法行为所致,故李*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李*辩称,对于赵*主张其是在通过案涉葫芦籽路面时,因葫芦籽湿滑,电动车滑倒,碰撞在路面护栏上的事实不认可。即使法院认定李**受伤过程,李*晾晒葫芦籽的行为并非是造成李*受伤的直接原因,李*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本文书还有6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