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诉被告王*、第三人张**、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第三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柳*政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的房产份额145.96平方米。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柳*政银行存款179191.71元、93.32美元,被告王**原告交付遗产;3、案件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平均承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柳*政与妻子付**生育有一独生女,即原告柳*。夫妻二人在大连市金州区间混凝土平房,因原告系独生女。1992年5月20日,原告母亲付**去世。××××年××月××日,被继承人柳*政与被告王*登记结...(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