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66783.76元(具体明细详见附表)及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5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为126.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李*于2009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原告发现李*从2019年开始与被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于今年初发现李*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向被告转账162883.76元。另外,李*名下有一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路××街××号××房的房屋,李*委托被告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使用,并将案外人支付的首月租金1300元和押金2600元赠与被告。前述财产均为原告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即被告),显然...(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