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龙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沈**,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托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王**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25000元整(计算方法:借款本金-前11期每期本金*偿还期数-逾期后偿还本金=100万元-25000元*11期-0元=725000元);2.判令王**向原告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3000元整(计算方法:前11期每期利息*前11期内逾期期数+最后一期利息=5000元*0期+贷款金额*年利率/360*上一还款日至当期还款日的实际天数=0元+100万元*6%/360*18天=3000元);3.判令王**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后的逾期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7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王**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3250元;5.判令王**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6.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1日签订了《贷款合同》。根据该《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贷款期数为12期,月利率为0.5%,自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计算利息,被告按《还款计划表》进行还款,前11期被告每月还款日为放款日对应前一日;若放贷日晚于当月25日,则还款日为每月24日(本案的放贷日为2018年7月3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日为2019年6月20日。同时原告与被告因该笔贷款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提供名下辽宁省沈阳市沈...(本文书还有7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