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遵义俊欣******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信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与交易事实;2.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所主张的货款。
被上诉人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06018.38元,并以该笔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遵义俊欣******(供方)向被告贵州...(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