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上诉人周**、原审第三人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杨*、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原审第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上诉请求:判令周**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以及判决驳回周**要求马**支付房款的诉求。事实与理由:从合同内容看,马**与周**之间就案涉房屋买卖已结清房款。2015年8月23日,周**将其与第三人周**共同所有(双方产权各半)登记在周**名下房屋,面积1112平方米,转让价共计2060万元。马**向周**支付1060万元(此款为先前周**欠马**借款抵账),向周**支付1000万元。周**于2015年8月份将涉案房屋交付马**,此后上述房屋周**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周**亦将不动产权证交付马**。合同上写明付清房款后,周**交付一切手续,据此足以认定房款已付清。2014年9月8日,周**向马**出具了50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周**在法定期限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该证据为有效证据。双方签订案涉合同时,该500万元借款已冲抵了涉案商铺房款。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1.判令马**承担910万元欠款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2588171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利息790447元,以上利息合计3378618元,并承担该欠款自2021年2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马**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其与马**签订的《西宁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马**拖欠其购房款9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马**数年,并由马**出租该房屋收益,马**拖欠案...(本文书还有7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