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徐**、南京某物*******(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被告王**及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22年7月31日,原告以业主身份在徐州市铜***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观看新老物业交接,被告物业公司(原物业)工作人员徐**、王*****小区物管会代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办公室,便手持干粉灭火器对着全体人员包括业主狂喷,致使大家四散而逃。几分钟后,被告徐**、王**再次从办公室更换灭火器出来,原告上前阻止时被二被告对着脸部和全身狂喷近十秒,将原告喷成雪人一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后经民警调查取证后原告便至徐州市矿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双眼和角膜化学烧伤,呼吸道和面部化学烧伤、两肺下叶胸膜下间质××变。被告徐**、王**是被告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原告伤...(本文书还有3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