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刘*与被告重庆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1579.46元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360.1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阳光城名苑项目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且验收通过。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975...(本文书还有2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