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易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及其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故本院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应承担60%的赔...(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