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江西融旺********(以下简称:融旺商业公司)、江西省融**********(以下简称:融旺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被告融旺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融旺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2624.42元及利息,(暂自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如开庭时间后于2022年5月31日则计算至开庭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了第一项诉请为判令被告融旺商业公司、融旺地产公司立即支付从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尚欠委托经营收益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二分别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抚州“融旺国际公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位于抚州市××道××号××房,该商品房单价为12239.32元,总金额111696元;但是实际购房款金额为78736元,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一经营,委托经营期限为三个阶段,每五年一个委托经营年限,至2028年10月27日止。原告收益为第一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6%收益,第二个委托经营年限每年按照实际房款8%收益(2018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本文书还有5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