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刁**、第三人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玉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第三人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昌平区**室房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3.被告立即腾退其占用的本案案涉房屋;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6月份第三人范**(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坐落于昌平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借给范**(以下简称原告)居*。2013年11月1日原告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租给被告刁**(以下简称被告),租期一年即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租金每月4500元人民币,年租金5.4万元人...(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