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于同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姚**返还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被告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被告姚**在车牌号×××小汽车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姚**向原告借款未返还,被告姚**用汽车提供担保但未承担保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姚**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