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某****与被告成都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某有***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961元,并从2023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开始,被告向原告订购标牌,到2023年7月26日,双方进行对账,原告认为被告欠货款51665元,但被告查账后认为其欠款金额少704元,为50961元,并在对账明细表上手签后加盖公司财务章。至今被告未支付欠款。
被告成都某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0日起被告成都某有***陆续向原告重庆市某****购买标牌。被告购买标牌由其员工代某与原告员工吕**通过微信对买卖情况进行...(本文书还有1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