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商*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市金***********(以下简称金奥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商*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金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财险商*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撤销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财产综合险中投保项目仅有装修及家具、机器设备**房屋建筑、存货而不包括案涉车辆的基本事实,超越保险项目范围让上诉人承担...(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