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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207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兴业银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刘**借款后未按时足额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88849.0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3日止分别为42555.17元、422.14元;从2021年2月4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14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原告对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开发区科技支行。

    借款人:刘**。

    抵押人:刘**。

    签约情况:2019年7月3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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