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业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刘**借款后未按时足额偿还,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88849.0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3日止分别为42555.17元、422.14元;从2021年2月4日起至借款清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14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原告对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开发区科技支行。
借款人:刘**。
抵押人:刘**。
签约情况:2019年7月3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