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高**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孙**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偿付原告担保代偿款328029.4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2021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为301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偿付原告担保代偿款328029.40元,并赔偿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高**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高**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无异议,但提出...(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