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韦**、朱**、吴*、韦**、马**、杨*、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王**、被告韦**、被告韦**、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取得上海市黄浦区xx街xx号**室房屋(下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090,243.87元。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系张**承租公房。2020年5月**房屋发生征收,经结算共获征收利益4,180,487.74元,包括征收补偿款2,651,853.06元及安置房屋(计价1,528,634.68元)。涉案...(本文书还有2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