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某某联合***************(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793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18820元、护理费16816元、交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379元、残疾赔偿金177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某某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对保险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2月12日5时55分,刘**驾驶车牌号为津lb××**小型汽车沿京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京山南道滨***小区北门附近前部与...(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