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云阳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8315.89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97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3964元、生活津贴4473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元、护理费840元、医疗费5931.09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招用的环卫工人。2023年8月22日,原告在云阳县滨江大道港务广场垃圾回收点倒垃圾时,不慎被手推垃圾车门板砸伤左足。经云阳和泰医院诊断为左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2024年1月5日经重庆市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本文书还有2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