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9日,黄**(已判决)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分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黄**系该案主办人。黄**归案后承认非法持有两支气枪的犯罪事实。几日后,被告人黄**与被告人张**、黄**三人在张*****小区内碰面商议黄**案件相关事宜,最终商定,由黄**翻供,只承认其中一支气枪为其所有,另一支气枪系朋友所有。黄**于2018年7月31日到东盟分局作虚假供述;并动员朋友邓茂(已判决)于2018年8月23日到东盟分局作虚假供述,承认黄**被扣押的其中一支气枪系其所有,被告人黄**参与上述两次讯问。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黄**对黄**非法持有枪支案提出撤案意见。同日,东盟分局作出撤案决定。撤案后,被告人黄**收受黄**经被告人张**转送的6万元人民币好处费,被告人张**收受黄**给予的2万元好处费。
被告人黄**、张**分别于...(本文书还有1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