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诉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正海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任*立即归还借款673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江*经过朋友介绍与任*相识,认识后经常在一起吃饭。任*以周*需要为由多次向江*提出借款,江*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通过支付宝、微信向任*交付借款12笔共计86000元。借款后任*向江*出具借条一份,后任*还了18700元。对其余借款任*至今未予归还,江*催讨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任*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本院组...(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