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5年3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茜子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7,739.75元,利息44,805.24元,还款违约金2132.42元,分期手续费8759.94元,共计113,437.35元(以上金额截止至2024年5月16日,2024年5月1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