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38724.5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227.4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38724.5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7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7日,被告张**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