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路*、陈*、中国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陈*、路*赔偿原告431185.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某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陈*、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23年8月10日15时17分,路*驾驶海曙xxx号电动自行车沿聚才路由南往北方向遇红灯行驶至杉海路路口处时,与由东往西直行行驶由祝*驾驶的宁波xx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路*和祝*受伤及二车...(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