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王*、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以(2023)浙0205民诉前调****号进行诉前调解登记。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被告王*、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医疗费8198.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护理费7149.7元(81551元÷365天×4天81551元÷365天×50%×56天)、误工费30162.7元(81551元÷365天×135天)、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51411.17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