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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公*、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03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9
  •  
  • 【案例概要】

    原告曾**、刘**与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平某公司)、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平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赔偿原告曾**、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70516.37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姜*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姜*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4日,被告姜*驾驶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沿呼北线从湖北省保康县歇马镇盘龙村往歇马街方向行驶,行驶至呼北线1579公里700米路段时,因转弯时未确保行车安全,与对向由原告刘**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原告曾**)相*,后又与李*驾驶的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相*,造成原告刘**与曾**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姜*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李*、原告刘**、原告曾**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xxx在平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曾**与刘**被送往保康县某医院进行救治,原告曾**共住院32天,原告刘**共住院9天。经鉴定原告曾**所受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此次鉴定费用为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姜*辩称,原告的各项诉请请法庭依法判决。本人垫付了200...(本文书还有6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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