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平安财险赔付杨*非医保医药费32,124.79元的内容,依法改判;2、杨*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保险合同适用的是2020版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三者的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损失属于非医保附加险的保险赔付范围、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付范围。本案中,涉案机动车并未投保非医保附加险,故杨*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非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