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之岛百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水晶城商贸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佳得鑫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梦之岛百货公司立即返还南宁市金湖路**号佳得鑫水晶城**层f59号商铺给黄**;二、梦之岛百货公司协助黄**疏散场地人员并将商品货物限期搬离商铺;三、梦之岛百货公司按同地段其他商城租金标准向黄**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商铺并办理交接手续之日止,占用该商铺的场地占有使用费暂计10000元(最终以司法评估数额为准,且如2015年未能交付商铺,则第二年起逐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15%);四、水晶城商贸公司与梦之岛百货公司就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佳得鑫公司对水晶城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梦之岛百货公司、水晶城商贸公司...(本文书还有1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