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4日,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特艺达公司作为分包商、昆明万达作为业主签订《昆明万达xx酒店客房区内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特艺达公司承接昆明万达建设的昆明万达xx酒店客房区内精装修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为38762600元。
2015年12月,昆明万达作为甲方、特艺达公司作为乙方、河东万达作为丙方、陈**作为丁方签有《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昆明万达xx酒店客房区内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wxxx-km-gc017],下称‘工程合同’);2、丁方有意向丙方购买、丙方有意向丁方出售天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本项目’)项下商品房;3、甲方和丙方同属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4、陈**,身份证:4403011960********。现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