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江门市佰**********(以下简称佰联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佰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冼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从2019年4月3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月均工资2800元×3个月);3.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发工资16800元(2018年10月停发工资至2019年4月3日解除合同,共6个月,月均工资2800元×6个月);4.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医疗费用40391.50元(其中医疗费37991.50元,住院12天,住院伙食费100元×12天=1200元,住院护理费100元×12天=12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月平均工资应为3128元,并以此基数计算,变更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支付经济补偿金为9384元,第三项支付补发工资为1876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入职被告处,任职普工,月工资收入约3500元。入职至今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办理社保(五险一金)。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2018年9月25日中午12时原告下班骑摩托车外出用餐,12时25分在回公司上班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天被送到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9月27日转到江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产生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37991.50元。由于...(本文书还有6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