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番加村委会及天禄村民小组共同口头述称:案涉地块不存在“一地两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案涉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番加村委会和天禄村民小组共同共有。2009年6月7日,全鑫盛公司与番加村委会签订的《海南省集体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为格式合同,发包时未经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议定。2009年3月10日,邓**和吴**全共同签署全鑫盛公司章程,约定成立全鑫盛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以货币出资,其中股东吴**以货币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75%,股东邓**以货币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25%。2009年3...(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