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被告黎**,被告人保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黎**向周**赔偿损失161945.54元;2.判令人保江*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内优先赔偿);3.判令人保江*分公司、黎**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各方当事人对台山市××队出具的编号为第44078*****10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21年12月2日,黎**驾驶粤j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周**驾驶江*(超)g0480号电动自行车,两车相遇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周**、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周**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1年后行内固定取...(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