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戴*、第三人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第三人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戴*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某房产的50%份额转让并登记在第三人戴**名下的行为;2、第三人戴**立即将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某产的50%份额恢复登记至被告戴*名下;3、本案律师费2万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戴*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陆续出借款项给被告,共计50万元。2014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及应付利息的事实。2020年4月,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2021年4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本文书还有3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