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98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17年9月13日原告从两个银行卡汇入到被告银行账户内合计49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7年下半年,在河北省燕郊原告由刘*磊(131××××2777)介绍自愿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理财金为49800元,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是会员自发组成的,没有负责人,原告加入后先后得到三个5000元,三个4000元互助金,后由朱*兴(132××××...(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