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304.23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借款合同》第一条、第九条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18%,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罚息年利率为27%。暂计至2021年3月3日,利息108.48元、罚息48.65元,本息合计2461.36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30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27%计算);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胡**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且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