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柯**因与被申请人伍**、罗**、伍**、伍**、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仲裁委)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5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柯**称:一、罗*秋的死亡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罗*秋早上上班时间为8点,从其住处到工厂骑电动车只需要不到20分钟,罗*秋平时到厂时间在7点50分至8点之间,而罗*秋当天7点前已发生事故。说明罗*秋是去办私人事务,与上班无关。监控视频显示罗*秋在事故发生前进行左拐,这并非往厂区上班的方向。在事故车辆右转时罗*秋不知何原因进入了该车盲区,从而发生事故。罗*秋所骑行的电动车无牌无证,其当时未佩戴头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我保护意识不到位。事故发生地为事故多发路段,罗*秋每日经过却不进行自我保护,缺乏对交通事故严重性的认知。柯*...(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