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x一********(简称x一公司)与被告沈阳x乐********(简称x乐公司)、沈阳x仁********(简称x仁公司)、杭州x花******(简称x花公司)、武汉xx*******(简称xx德公司)、南京xx*********(简称xx弘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被告x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仁公司、x花公司、xx德公司、xx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乐公司、x仁公司、x花公司、xx德公司、xx弘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2.6万元,并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7日,原告取得商业...(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