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徐**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6875.10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9月23日为62943.68元,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上述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2%)。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1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在查阅《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后,填写了申请表《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被告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本文书还有962字未显示)